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本着“贴近基层、属地为主、便捷高效”的原则,现就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管辖以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1.市区境内中央及省属驻芜企业(含分支机构)、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市属国有企业、芜湖上市挂牌企业(含辅导期企业)以及在市本级参保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区境内中央及省属驻芜机关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芜机关等单位与工作人员(含非在编)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市区境内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4.市区境内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居民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6.其他应当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除按本通知规定应当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外,各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同级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划分范围,负责本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集体性案件的业务指导。
四、本通知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社局承担,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9〕141号)失效。
202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