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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培训机构搬家了,消费者要求退费

2026/04/30 1.4w 阅读 78 点赞



交了高额费用购买培训课程,没想到培训机构突然单方面宣布搬家了,要变更授课地点,此时,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未用完的剩余培训费用?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告赵某某参加考研体验班结识被告王某某,经与王某某协商一致,2024111日向王某某支付17800元,用于报名参加考研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包括数学、政治、英语和专业课四门课程并提供自习室等服务,培训时间为20242月至20254月(研究生考试复试结束),其中包含暑期集训课程。如果未能通过研究生考试,后续仍可上课;课程安排、学习资料等会发布在名称为某学习通知群的微信群中。


赵某某自20242月起正常上课至2024815日暑期集训结束。2024823日,赵某某发现自习教室无法正常使用,王某某在某学习通知群中表示无法继续提供线下培训。王某某仅通过他人代为退还培训费3000元,后赵某某要求王某某退还剩余培训费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报名费17800元。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王某某应当依约提供培训课程,未能按约提供,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某于2024823日明确表示无法继续提供线下培训服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其应当退还后续培训费。赵某某自认其从20242月正常上课至2024815日暑期集训结束,其要求王某某退还该期间培训费于法无据,故法院结合王某某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情况,酌定扣除7个月的培训费,由王某某向赵某某退还未提供培训服务期间的培训费9493.33元,在扣除原告自认已经退还的3000元,王某某还应退还赵某某培训费6493.33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地在固定地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场所时,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双方友好协商,争取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求学者在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可查的培训机构,审慎判断经营者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谨防霸王条款,避免出现培训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并注意留存消费凭据以备维权所需。


芜湖



来源 | 大江晚报

主办单位 | 芜湖市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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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