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6/08/20 1.7w 阅读 189 点赞

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专技科 浏览次数:

芜人社秘〔2026101

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皖人社秘〔2025〕128号)和《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1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芜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芜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省)直驻芜单位、外市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的,依照皖人社发〔2018〕5号、皖人社秘〔2026〕103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应根据单位空岗指标竞争方案,按程序组织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申报。

二、重点内容

(一)按时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8月份启动,省授权我市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和我市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承建单位按照皖人社秘〔2026〕103号文件规定时限,完成方案备案、组织申报、开展评审、公示报批等工作。各评委会承建单位须按照皖人社秘〔2025〕128号要求,规范做好评审各个阶段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确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人社部门的同意。评委会承建单位完成评审和公示后,应及时(最迟不超过3个月)将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主动向专业技术人员或推荐单位做好解释工作,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书面说明。县市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分级负责人才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单位属地和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详见附件1)进行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承建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对口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受理、初审、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评审和中、高级职称申报受理、推荐工作。

(三)持续深化职称评审方式改革。强化职称评审公平公正性,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省职称评审方式改革要求,主动报请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督人员)全程监督,持续深化省职称评审“三盲”改革,推行资格审核AB岗实名制。加大评审专家异地交流,对申报人员数量较大(300人以上)的卫生、教育、工程等系列(专业)评委会及相关领域专家分布较为集中的专业评议组,异地专家应不少于1/3。

(四)强化职称申报诚信管理。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各项规定,严守政治与职业操守底线,确立以德为先评价导向,将科研诚信、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审首位,申报人所有申报材料(学历、资历、聘期、论文、专利、课题、获奖、业绩、病历、技术报告)必须真实完整,签署诚信承诺书,对真实性终身负责。存在科研失信、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申报人员须同时提交2份申报材料,1份为原始材料扫描件、1份为打码隐去本人关键敏感信息后(姓名、单位、照片、身份证号码等)的业绩材料扫描件。所有业绩材料附件均不得出现本人关键敏感信息,一经发现,判定申报材料无效。全市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应规范申报人员打码行为,统一尺度标准,避免出现将主要业绩内容、关键核验信息隐去等过度打码行为。

(五)依规开展异地确认。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经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证书,在我市用于职称申报、岗位聘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信息等,组建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对科研诚信、业绩水平综合评价后,报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民营企业可比照执行,或自行确认其专业技术水平后,报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以上均通过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全程网办。在我省用于其他经济社会活动的,本着“谁使用、谁评价”原则,由用人单位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信息等开展核验。

(六)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用人单位、各县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承建单位要认真贯彻皖人社秘〔2025〕128号要求,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评审各个阶段的风险防控,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开展接访工作。涉访单位要扛起主体责任,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第一时间受理,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三、职称政策

(一)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二)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发文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破格申报的,年度考核应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

(三)时间节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业绩从任现职之后起算,以近5年业绩为主。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提供申报材料。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时需达到省相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认定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25〕109号)和《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芜人社秘〔2026〕74号)的要求执行。

(五)对应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以及其他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法规文件,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报考职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考试前,须事先取得单位同意;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事业单位可结合工作需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

(六)委托评审。驻芜单位和非我市人员需要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省级总公司)或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我市有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的,原则上不委托外市评审职称,如无评审系列(专业)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具向外市的委托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七)社保要求。为杜绝挂靠并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职称评审行为,我市企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的,须当下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累计缴费达6个月及以上,如有特殊情况应按隶属关系由辖区人社部门审核批准;我市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的,由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八)规范申报。申报人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向同一个评委会、同一个专业、同一个层级申报职称(含申请认定各层级职称资格)。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评委会承建单位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积极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和宣传矩阵,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针对群众咨询和反映较多的问题,要采取上门服务、面对面宣讲等方式,提高职称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有效化解信访矛盾和负面舆情。

(二)严格审核把关。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流程的规范性负责,要加强登录账号和密码管理,推行资格审核AB岗实名制,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严格审查、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经审查确认后对拟推荐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绩材料、学术成果等关键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承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专业性负责,对业绩材料可采取一定范围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进行核查,对提供的论文论著等学术成果要多渠道验证,杜绝出现假刊、套刊、电子期刊和剽窃他人论文等问题。各级人社部门作为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格审核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承建单位、各级人社部门等各个环节的审核人员应及时告知审核结论,向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反馈未通过原因;对申报人材料确需二次补充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报人或推荐单位补充相应材料。

(三)严肃评审纪律。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评委会承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不得单独发布职称评审政策解释口径。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社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近3年年度职称评审、职称管理工作受到2次通报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收回相应职称评审权限。

(四)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评委会承建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接受监督检查。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社部门作为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对职称评审开展全覆盖监管,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委会承建单位开展的评审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五)加强保密管理。全面强化申报人、申报单位、各级审核人员、评委会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严禁将涉密项目材料、涉密课题报告、内部涉密技术文件等作为业绩佐证上传职称评审线上申报平台。如有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纪律与法律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2026年度芜湖市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2.2026年度芜湖市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2026820

附件1

2026年度芜湖市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序号

评委会名称

评委会组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教育局

王杨

0553-3860324

2

芜湖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教育局

王杨

0553-3860324

3

芜湖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卫健委

谢秋婷

0553-3836574

4

芜湖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人社局

马金安

0553-3991138

5

芜湖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人社局

孙斌

0553-3991130

6

芜湖市新闻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委宣传部

赵瑞

0553-3991356

7

芜湖市地勘土地测绘规划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自规局

胡鹏

0553-3121310

8

芜湖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中共芜湖市委党校

钱丽红

0553-3879593

9

芜湖市农业系列、农业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

李正哲

0553-3852200

10

芜湖市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物博物、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文旅局

杨萍

0553-3110150

11

国营芜湖机械厂通用航空工程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国营芜湖机械厂

白金鑫

0553-5720059

12

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工程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程明

0553-5923791

13

信义集团(玻璃)有限公司材料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信义集团(玻璃)有限公司

周星

0553-5895922

附件2

2026年度芜湖市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单 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金安

0553-3991138

2

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钟国利

0553-6613135

3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祖媛媛

0553-6817951

4

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媛

0553-3122052

5

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曹晶晶

0553-5968353

6

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邹亨亮

0553-4227180

7

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文媛

0553-2567819

8

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劲东

0553-7872542

9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任浩冉

0553-5845102

10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孙静

0553-2881553

11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昂青

0553-580101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