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工信节能〔2026〕3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产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贸易投资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相关政策新变化,加快构建芜湖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化、长效化梯度培育机制,推动芜湖市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芜湖市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17日
芜湖市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芜湖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安徽省《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芜湖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第三条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导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绿色工厂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芜湖市绿色工厂企业名单。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五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谋划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芜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
(三)工厂应明确绿色制造相关管理层职责,制定绿色低碳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量化目标。
(四)工厂按照GB/T 19001、GB/T 23331、GB/T 24001、GB/T 45001或相关行业适用的其他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环境、能源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七条企业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编写参照本办法附件《芜湖市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评价工作流程参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相关规定执行。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芜湖市绿色工厂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有关标准和要求,其中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优先推荐,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对于无适用国家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行业,优先推荐达到行业内领先水平的工厂。
第八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开展审核,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在芜湖市绿色工厂申报时间内将辖区内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工厂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申报时间依据当年度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区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芜湖市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芜湖市绿色工厂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被动态调整出芜湖市绿色工厂名单;
4.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条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已纳入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单位按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芜湖市绿色工厂的指导和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创建成效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从芜湖市绿色工厂名单中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芜湖市绿色工厂名单中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除名并进行公告:
(一)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名单。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企业因投资、并购、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芜湖市绿色工厂名单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再评价,提交修正后的评价报告,经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不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程序移出名单,并在发布年度芜湖市绿色工厂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芜湖市绿色工厂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要求从芜湖市绿色工厂名单移出或将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配套机制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认定公布的芜湖市绿色工厂依照相关文件给予政策支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芜湖市绿色工厂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开展绿色制造有关标准和典型经验宣贯,加强芜湖市绿色工厂培育。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绿色标准的制定,提升绿色低碳评价数据质量,发挥绿色制造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绿色工厂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芜湖市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芜经信速递〔202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芜湖市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
附件
芜湖市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
工厂名称:
第三方机构名称:
芜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20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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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厂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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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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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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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按统计局四位代码填写) |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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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 ¨外商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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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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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作 联系部门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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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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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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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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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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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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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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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负责人 |
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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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厂绿色化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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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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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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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状态 |
¨已完成 ¨已开工 ¨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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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计划开工) 时间 |
竣工(计划竣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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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2 |
(多个项目可另加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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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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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绿色工厂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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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指标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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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评价方主要亮点 |
(请在200字以内概述受评价方主要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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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已按规范完整的评价程序对受评价方进行了全面的评价,受评价方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本评价报告客观公正,结论证据充分,真实、准确的反映了评价过程的发现,严谨的出具结论。本机构已充分了解评价报告的严肃性,评价过程若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本机构愿承担所有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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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
一、概述
主要介绍绿色工厂评价的目的、范围及准则,受评价方的基本情况(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二、评价过程和方法
主要介绍评价组织安排、文件评审情况、现场评价情况、评价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情况。
三、评价内容
第三方机构应按以下内容对工厂进行评价:
1.对工厂是否存在《芜湖市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否决条件的评价情况;
2.对工厂是否符合评价标准中基本要求的评价情况;
3.对工厂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等方面内容的评价情况。
四、评价结论
对工厂是否符合绿色工厂要求进行总体评价,给出评价得分,描述主要创建做法、工作亮点和仍存在的问题等。
五、建议
对工厂持续创建绿色工厂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六、参考文件
列出报告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参考文件(与附表1及附表2的证明材料索引一栏对应)。
七、第三方机构资质符合性证明材料
列出第三方机构满足条件的资质符合性证明材料。
附表1
基本要求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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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要求 |
是否符合要求 |
证明材料 (附页码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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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厂应依法设立,近三年无下列情况: 1 未正常经营生产(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 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 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 4. 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5. 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6.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营业执照; 2. 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法违规相关页面截图; 3.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被执行人信息查询页面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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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厂应明确绿色制造相关管理层职责,制定绿色低碳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量化目标。 |
包括但不限于: 1.绿色工厂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分配相关制度文件; 2. 经批准的工厂绿色低碳发展中长期规划; 3. 规划中有关评价年的年度目标,评价年的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及其达成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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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厂按照GB/T 19001、GB/T 23331、GB/T 24001、GB/T 45001或相关行业适用的其他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环境、能源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包括但不限于: 1. 管理体系手册; 2. 体系文件清单; 3. 评价年体系内审及管理评审报告。 |
附表2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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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权重) |
序号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类型 |
单位 |
上一年度指标值 |
权重分值 |
评价得分 |
证明材料 (附页码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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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低碳化 (30%) |
1 |
能源消耗强度 |
¨有适用国家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无适用国家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有适用国家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时必选,涉及多种产品适用标准时,仅填写综合能耗排序前三以内的产品) |
逆向定量 |
tce/产品单位或kgce/产品单位 |
8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报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 3、《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如有)、《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情况》(205-3表)(如有)、《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如有) 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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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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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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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三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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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无适用国家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时选用) |
逆向定量 |
kgce/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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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碳排放强度 |
单位产值碳排放量 |
逆向定量 |
KgCO2/万元 |
8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依据相关核算标准给出的报告模板) 3、报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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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
正向定量 |
% |
8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报统计部门《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如有)、《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如有) 3、《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清单》 4、可再生能源消费凭证,例如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交易结算凭证、绿证(GEC)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非电力形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合同、协议等。 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清单》可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或企业自行整理填报;如提供了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带签章、编号的核算清单,其内容覆盖的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交易结算凭证、绿证(GEC)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可免予提供;如企业自行整理填报,则需将相关凭证顺次整理并随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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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能碳管理系统平台功能符合数量 |
正向定量 |
项 |
¨能耗查询 ¨能源消费量和强度计算 ¨能源消费分析与用能策略推荐 ¨能效对标 ¨能流分析 ¨能效平衡与优化 ¨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管理 ¨碳排放核算 ¨碳足迹核算 ¨供应链管理 ¨碳核查支撑 ¨碳资产管理 |
6 |
1、平台系统架构设计文档,说明与相关业务功能的对应关系 2、平台开发采购合同、部署验收报告(如有) 3、平台功能实现或效果验证材料,例如用户操作手册、功能截图(大屏看板、APP能耗实时展示等功能界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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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高效化(30%) |
5 |
节约原材料 |
减少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消耗应用案例 |
正向定性 |
/ |
/ |
4 |
提供本单位减少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消耗的应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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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再生材料、回收再利用材料或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改善应用案例 |
正向定性 |
/ |
/ |
4 |
提供本单位使用再生材料、回收再利用材料或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改善应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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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取水强度 |
¨有适用工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无适用工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
单位产品取水量 (有适用工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时必选,涉及多种产品适用标准时,仅填写取水量排序前三以内的产品) |
逆向定量 |
m3/产品单位 |
8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报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 3、工业用水统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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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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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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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三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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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值取水量 (无适用工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时选用) |
逆向定量 |
m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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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正向定量 |
% |
8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报统计部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 3、重复用水量证明,例如循环水量、串联水量、废水处理回用水量等计量或记录台账 4、重复用水设施、关键区域现场实景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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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正向定量 |
% |
6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计台账,包含年度产生量、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等指标计算关键参数信息 3、报生态环境部门《工业企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基101表)(如有) 4、综合利用证明,例如资源化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图等自行利用说明;委外综合利用协议及综合利用单位资质证明、转移量确认单或相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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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洁净化(20%) |
9 |
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性 |
采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数量 |
正向定量 |
项 |
6 |
采用相关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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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绿色低碳改造升级 |
近3年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投资额占比 |
正向定量 |
% |
8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近三年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清单(按项目完成时间在近三年计) 3、项目投资证明,例如项目合同、验收材料、支付凭证、专项审计报告等 4、报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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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主要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 |
废水主要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优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最低比例(不涉及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不填) |
正向定量 |
% |
6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排污许可相关文件,例如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排污登记表 3、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如有) 4、报生态环境部门《工业企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基101表)(如有) 5、污染物在线监测记录(包含年均排放浓度数据),如不能提供,请提交环境检测报告(原则上应保证全年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单位应保证在生产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或不低于每月1次) 6、污染物治理措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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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气主要污染物年均排放浓度优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最低比例(不涉及工业废气排放的企业不填) |
正向定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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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绿色化(14%) |
12 |
绿色设计 |
绿色设计典型应用案例 |
正向定性 |
/ |
6 |
绿色设计典型应用案例(围绕轻量化、无害化、长寿命、节能、易回收、可拆解、易再生等方面提供绿色设计典型应用案例,全面展示企业研发人员在设计环节运用绿色设计理念开展绿色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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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产品碳足迹 |
开展碳足迹核算产品类别占比 |
正向定量 |
% |
8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报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 3、提供评价年相关产品碳足迹报告(参考GB/T 24067等相关依据标准给出的报告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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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集约化(6%) |
14 |
土地产出率 |
单位用地面积产值 |
正向定量 |
万元/m2 |
2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报统计部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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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系数 |
正向定量 |
% |
2 |
1、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2、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厂区总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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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正向定量 |
/ |
2 |
指标计算过程表及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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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第1、2、3、5、6、7、8、10、11、14项二级指标评价由行业专家依据相关指标与其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情况进行赋分,申报单位自评价或第三方机构评价可参照执行。